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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现场勘测工作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8/9/17 15:25:00 浏览量:5840

 

沪规土资规〔2018〕4号

局机关各处室、各区规土局、局属各单位、各派出机构:

  《上海市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现场勘测工作规定》已经 2018年8月23日第1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上海市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现场勘测工作规定》(沪规土资法规〔2013〕505号)失效。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8年8月31日

上海市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现场勘测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以下简称土地案件)现场勘测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土地案件查处现场勘测是指土地调查单位根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的需要,通过现场外业调查、内业数据处理等将土地案件所占用土地的面积、权属及原地类等状况形成调查数据成果,并在全市规划国土资源统一数据平台上反映土地用途变化的一项调查工作。

  第三条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现场勘测报告书》、《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现场勘测笔录》是土地案件查处工作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 本市市、区两级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应当依照管理职责及本规定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相关的土地案件查处现场勘测工作。

  第五条 执法机构确定需要进行土地案件查处现场勘测的,应通过土地执法监察信息系统将土地案件项目信息发送至市或区规划国土资源成果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成果办)。成果办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项目信息和受委托的土地调查单位信息录入统一平台。

  执法机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土地调查单位具体开展土地案件查处现场勘测工作。

  第六条 受委托的土地调查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成果管理工作程序(试行)》的要求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现场勘测工作的费用应纳入执法机构年度经费预算计划。

  第七条 土地案件查处的具体经办人员应当与土地调查单位勘测人员商定现场勘测日期,并在土地案件立案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四至范围界限现场指界工作。

  现场勘测应当告知当事人参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测进行,但可以邀请案件发生地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参加。

  第八条 对非法占用类的土地案件,按违法当事人实际已圈占使用的区域范围进行指界,确定所占用土地的四至范围界线。具体情形如下:

  (一)有围墙、道路、河流等固定线状地物作为明显界线分隔的,按上述固定线状地物作为四至范围界线,但农业生态园、宠物养殖场等景观休闲类项目除外;

  (二)无围墙、道路、河流等固定线状地物作为明显界线分隔的,按土地利用现状用途已形成建设用地,且地面已硬化或土地耕作层已遭破坏的区域作为四至范围界线;

  (三)农业生态园、宠物养殖场等景观休闲类,按土地利用现状用途已形成建设用地,且地面已硬化或土地耕作层已遭破坏的区域作为四至范围界线。

  第九条 对取土、挖砂、堆放固体废弃物等破坏耕地类的土地案件,按违法当事人实际破坏、毁坏种植条件的区域范围进行指界,确定所破坏耕地的四至范围界线。

  第十条 现场勘测时,需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与土地调查单位勘测人员共同制作《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现场勘测笔录》,对土地案件四至范围界线作简单描述,绘制现场四至范围界线简图,采集四至范围界线主要拐点坐标。

  第十一条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现场勘测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土地案件当事人、土地调查单位勘测人员共同签名。

  土地案件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注明原因。有见证人在现场的,可由见证人签名。

  第十二条 土地调查单位应当按照土地调查相关技术规定和要求,根据现场指界的主要拐点,组织勘测人员对土地案件的四至范围界线、原权属、原地类等情况开展外业调查,进行内业数据处理,形成符合局统一数据平台要求的数字化调查成果。

  第十三条 土地调查单位完成土地案件查处现场勘测任务后,应当将土地案件现场勘测调查电子图形、土地违法案件现场勘测调查报告文档、更新统一平台的电子数据包等数字化调查成果报送至成果办备案。成果办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备案及数据上传工作,并将《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现场勘测报告书》电子文档发送至土地调查单位。土地调查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将盖章的报告书成果提交执法机构。

  第十四条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现场勘测报告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该宗土地范围内原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明细表;

  (二)标示清晰该宗土地四至范围的勘测略图;

  (三)标示清晰该宗土地范围内已建、在建及建成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河流等地物、地形的平面位置分布情况;

  (四)对宗地范围内的所有地物、地形进行编号并列表予以说明地物、地形的名称、占地面积、工程形象进度等现场面貌情况;

  (五)现场照片。

  第十五条 土地调查单位应当对其出具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现场勘测报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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