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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土估协〔2025〕11号
各土地估价机构:
根据自然资源部《土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规范》(自然资办发〔2024〕54号)及本市土地估价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强化行业自律管理,我会组织起草了《上海市土地估价机构资信等级评定办法(试行)》。该《办法》于2025年7月25日经第三届第六次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以公布实施。
联 系 人:崔 特
联系电话:62155265
上海市土地估价师协会
2025年8月4日
上海市土地估价机构资信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土地估价机构执业行为,提升本市土地估价行业整体执业能力、服务水平和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土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规范》和相关细则,《上海市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及相关自律管理的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备案并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估价机构。
第三条 上海市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组织开展本市土地估价机构资信等级评定及动态管理工作,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评定标准及要求
第四条 本市土地估价机构资信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及待定级等共四级。原则上各级别机构数量占机构总数的比例分别为:一级50%、二级30%、三级及待定级20%。
资信等级评定采取动态管理,每年更新一次。
第五条 资信等级评定按照两类五项指标进行量化评分,总分150分。两类指标为基础类指标(包括机构基本情况、内部管理水平及能力、行业及社会贡献、执业行为及业绩)和质量类指标。另结合行业评优等情况设置加分项10分。
第六条 估价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认定为待定级:
(1)新立备案机构未满1年;
(2)评定时段内无评估业绩;
(3)未提交评定材料或评定材料不实;
(4)不履行会员基本义务;
(5)存在违法违纪、受到行政处罚及有行业重大违规惩戒等行为。
第三章 评定程序与方法
第七条 土地估价机构如实填写报送《上海市土地估价机构资信等级评定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协会组织对估价机构报送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以及证明材料与原件的一致性等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估价机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补齐,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评定。
第九条 协会组织相关专家成立资信等级评定专家组,根据估价机构的申报材料,结合土地估价机构备案系统、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协会会员管理数据库、会员诚信档案、估价报告抽查评议结果及投诉信访、自律管理等,按照《上海市土地估价机构资信等级评定标准》进行逐项打分,汇总形成初步评定结果,协会组织委员会负责审核初步评定结果并提出审核意见,经会长办公会讨论形成审议稿,提交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形成最终评定结果。
第十条 资信等级评定结果在协会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协会授信资信等级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获评一级资信等级的土地估价机构,方可经协会推荐参加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组织的全国土地估价机构信用评价A级资信的评选。
第四章 自律责任
第十二条 估价机构对评定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蓄意报送虚假不实信息的,记入执业档案。
第十三条 资信等级评定过程中,评审专家应独立、客观、公正,协会工作人员应依规办事,如有以权谋私,影响行业声誉的,按照自律管理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附《上海市土地估价机构资信等级评定标准》《上海市土地估价机构资信等级评定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市土地评估中介机构B级资信评级办法(试行)(沪土估协〔2013〕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上海市土地估价机构资信等级评定标准》
2、《上海市土地估价机构资信等级评定表》
协会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薛家厍160号3楼 邮编:200335 电话:021-62593829 传真:021-52358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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