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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土地估价行业公约
日期:2016/1/25 14:00:00 浏览量:13317

上海市土地估价行业公约

(经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土地评估行业和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维护行业发展的正常秩序,完善执业机构内部管理机制,提高执业水平,降低执业风险,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提升行业形象和行业公信力,特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  土地评估机构和执业土地估价师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土地评估的行业规章制度。

    第三条   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操作程序,按公开收费标准收取费用。重质量、讲信誉、守合同、公平竞争、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协会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共同维护行业的利益。

    第四条   土地评估业务均应由土地评估机构统一接受委托,不得以个人名义受理,不为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委托人进行评估服务,不承担不能胜任或不能按约定时限完成的委托。

   第五条   依据合同办事,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恪守合同各项约定。不得弄虚作假,误导坑害客户,不得泄漏委托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额外索取报酬或其他财物,不得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第六条   提倡土地评估机构之间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协作、共同发展、优势互补、利益共享。

    第七条   土地评估机构应严格员工队伍的管理,定期参加上海市土地估价师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凡取得资质的估价师必须满足规定的学时要求。土地估价师执业之前必须通过实践专业考核。

    第八条   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土地评估机构及执业土地估价师不得使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土地评估业务,损害竞争对手:

    1、无证、无场地经营:

    2、不按资质等级标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3、非执业土地估价师签署评估报告;

    4、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土地评估业务;

    5、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评估机构执业;

    6、授意各主管部门,指定自己或他人从事垄断经营活动;

    7、给予业务单位或者个人回扣;

    8、降价收费,排挤对手;

    9、出具虚假、不实评估、咨询报告;

    10、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发布虚假信息和不实宣传;

    11、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12、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凡涉及违法违规失信者,上海市土地估价师协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书面检讨、行业内部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降低或取消资质等处分;对违约行为及其处理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以保障土地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条   本公约自上海市土地估价师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协会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薛家厍160号3楼 邮编:200335 电话:021-62593829 传真:021-52358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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