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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规划资源用〔2024〕190号
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本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上 海市产业用地综合绩效评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关于建立“三师”联创工作机制推进城市更新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上海市产业用地“两评估、 一清单、一盘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规范有序推进产业用地综合价值评估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系列讲话精神,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和服务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战略任务,加快上海新型工业化建设,以城市总体规划为统领,强化产业用地的公共资源属性、生产属性的价值导向,通过产业用地综合价值评估,合理降低用地成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强土地要素对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的保障能力。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据产业项目全生命周期运营实际和用地绩效情况,开展综合价值评估;坚持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合理确定综合价值评估方法;坚持“产业姓产”“工业姓工”, 综合价值评估应当体现产业用地合法使用、合规收益的要求,促进土地权利人依法合规使用土地资源。
(三)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对低效用地处置、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解除、依规划开展土地储备等涉及国有产业用地使用权退出的情形,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依据本意见组织开展综合价值评估工作,为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提供决策依据。
(四)价值内涵。产业用地综合价值是指以产业用地为载体的空间范围内“地楼房物”一体的整体价值,含土地使用权、建 (构)筑物(含装饰装修)、机器设备及生产物资、停产停业损失等评估价值,并考虑用地绩效、生态环境、安全等因素的联动 修正 。
二、明确从业队伍及要求
综合价值评估由区政府(管委会)组织选聘的责任评估师承担,领衔评估师应当具有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相关专业技术资格和统筹能力,并根据需要组建综合价值评估技术团队。产业用地综合价值评估应出具土地估价报告,由领衔评估师签字、加盖 所在机构印章,完成评估报告备案。责任评估师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综合价值评估,并遵循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责任评估师开展评估活动。与产业用地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责任评估师,应当回避。
三、综合确定综合价值评估条件
(一)各级政府(管委会)组织规划资源、产业、住建、房 管、生态环境、应急等相关部门对产业用地的土地用途、土地面 积、房屋建筑面积、剩余土地使用年限、综合绩效评估结果等土 地利用条件,以及生态环境、安全等情况进行调查、认定。涉及 国有企业的,国资部门应共同参与调查结果认定工作。
(二)各区政府(管委会)对综合价值评估条件的调查、认 定,应当依据不动产登记权证、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退 出产业用地权利人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研究确定,并在评估委托书中载明。
(三)对认定为擅自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所涉及的机器设 备、生产物资、停产停业损失等内容均不得纳入综合价值评估。 涉及违法用地或违法建筑的,应经依法依规查处后,对需退出的 产业用地开展综合价值评估。
(四)责任评估师依据评估委托书确定的价值时点、土地利 用条件及生态环境、安全情况等进行综合价值评估。
四、规范综合价值评估技术要求
(一)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时,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为必选
方法且权重不低于50%;市场比较法中的可比实例应为类似区域 内的土地市场招拍挂以及协议出让的成交实例;成本逼近法应遵 循低阶用地向高阶用地转换的原则。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产业用 地,应当在评估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基础上,扣减土地增值收 益后确定土地价格;土地增值收益占出让地价的比例可在30%~ 40%之间确定。
(二)建(构)筑物(含装饰装修)价格,采用重置成本结 合成新率的方法进行评估。
(三)可恢复使用的机器设备,评估搬迁费用;无法恢复使 用的机器设备,采用重置成本结合成新率的方法进行评估。生产 物资只评估搬迁费用。
(四)停产停业损失,可根据综合价值的一定比例进行评估, 也可由土地使用权人提供其前三年生产效益的相关证明材料,经 区政府(管委会)认定后通过评估确定。前期未开发投产或已停产的,不考虑停产停业损失。
(五)产业用地综合价值评估应与生态环境、安全等底线管理要求相衔接。产业用地利用涉及违反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情形,且未按治理要求整改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评估时应当考虑损值修正。
五、强化综合价值评估与用地绩效联动
产业用地综合价值评估应与综合绩效评估评定的A、B、C、D 绩效类别按照以下方式联动修正。
( 一 )被评为D类的产业用地,停产停业损失按不高于土地 使用权和建(构)筑物(含装饰装修)价格之和的3%确定。
(二)被评为C 类的产业用地,停产停业损失按不高于土地使用权和建(构)筑物(含装饰装修)价格之和的5%确定。
(三)被评为A类和B 类、且确需使用权退出的产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价值可在第四条第(一)款评估结果的基础上,经区政府(管委会)集体决策确定一定的上浮比例;停产停业损失按 不高于土地使用权和建(构)筑物(含装饰装修)价格之和的 8%确定。
六、做好与其他政策法规和合同约定的衔接
(一)对闲置土地处置、土地使用权到期等收回产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情形,已有相关规定的,依据规定执行。
(二.)对违反出让合同需收回产业用地使用权的,按照合同约定价格收回,合同未约定的按照本意见执行。其中,合同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土地出让价款的,剩余年期土地出让价款按剩余年期与合同约定出让年限比值,对合同载明的土地出让价款修正后确定。
七、建立联动监管与协同推进机制
(一)本市建设产业用地综合价值评估数字化工作平台,加强基础信息数据归集、管理、共享与成果备案管理,提升数据赋能,服务支撑全市产业用地综合价值体系建立。市规划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动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强化监管和检查,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保障本市产业用地综合价值评估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
(二)市规划资源局组织研究制定相应评估技术指引,进一 步明确细化评估技术要点;市土地估价师协会加强评估人员的技 术指导、业务培训和自律管理。
(三)结合市属国企存量土地资源盘活利用相关工作,充分 发挥国有企业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国有企业的产业用地率先提质 升 级 。
(四)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属地区域产业用地 综合价值评估工作。对于土地权利人主动退出、按约定期限提前 退出及其他特殊情形,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可酌情考虑奖励措施。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本意见执行前已签 订收回协议并生效的,或已完成评估成果及集体决策程序的,仍 按原协议约定或集体决策结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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