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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土地估价执业行为准则(试行)
日期:2014/7/7 15:16:00 浏览量:14332

 

 

上海市土地估价执业行为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估价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提高估价行业的社会诚信水平,控制执业风险,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中国土地估价师执业行为准则》、《上海市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是土地估价活动的行为规范。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土地估价的估价机构和从业人员,包括外省市土地估价机构在本市的分支机构和从业人员,都应自觉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的土地估价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有土地估价营业范围,并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上海市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注册登记取得《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的企业。

本准则所称土地估价从业人员,是指持有《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并通过实践考核和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持有《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并正在实践期内的非执业土地估价师;以及未取得土地估价资格证书但在土地估价机构内工作的相关技术人员和其他辅助人员。

第四条  本协会对行业内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实施动态监督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本执业准则

第五条  本市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从业人员的基本执业准则是:合法守规、诚信互助;守职尽责、廉洁自律;声誉优先、保守秘密;尊重市场、公平竞争;求实求精、创新驱动。

第六条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业的章程和规约,依规履职,依法经营。

第七条  树立守信受益、失信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意识;行业内各机构和人员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学习,在维护行业发展的共同利益中互相帮助,共谋发展。

第八条  遵守国家和行业的土地估价专业技术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本着对客户负责、竭诚为客户服务的严谨态度,独立公正完成每一件土地估价及咨询业务。

第九条  土地估价从业人员不得利用执业之便,为本人或所在土地评估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受或向客户索取贿赂或其他好处;不得通过客户获取服务费之外的任何利益。

第十条  自觉维护行业的声誉,高度重视自身的信誉和企业品牌,积极参与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活动,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形象和企业品牌。

第十一条  土地估价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操守,严格保守知晓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十二条  坚持尊重市场、敬畏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地参与市场竞争。不得采用诋毁同行、商业贿赂、恶意压低收费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第十三条  估价作业的全过程应始终贯彻实事求是、精益求精的原则,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粗制滥造的行为。

第十四条  土地估价机构应不断提升企业内部管理水平,注重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在土地估价理论和技术手段上不断深化研究,勇于探索,稳步发展,有所创新。积极拓展新兴业务领域,不断增强核心竞争能力。

 

第三章    土地估价机构

第十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机构,应事先取得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或本协会核定颁发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

外省市土地估价机构在本市设立的土地估价分支机构,应事先向本协会备案。

第十六条  建立技术负责人制度,报告审核制度,企业内部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和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切实贯彻各项管理制度,严把评估报告质量关,有序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严格落实本机构土地估价报告的电子化备案工作,做到备案及时、内容完整。

第十八条  积极组织本机构的土地估价执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根据本机构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对估价实务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开展多形式、分层次的研讨和学习。积极开展课题研究,运用理论研究成果指导工作实践。

第十九条  自觉遵守估价服务收费规定,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不得超标准收费、不得恶意压低收费。

第二十条  接受估价委托时,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估价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理约定评估收费金额和收费方法。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已经接受委托的估价业务。

第二十一条  按照估价规范或规程,切实履行报告质量审核程序,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和标准,正确执行签名和印章规定。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对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有异议的,估价机构应认真进行复核。经复核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重新出具估价报告并说明原因;经复核维持原估价结果的,应做好解释工作。委托人对复核后的结果仍有意见的,估价机构应及时告知其申请本协会专家委员会鉴定的相关程序。

第二十三条  及时足额缴纳协会会费,积极支持协会工作。

 

第四章    土地估价从业人员

第二十四条  凡经考试合格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并有志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人员,应在注册登记的土地估价机构中选择实践单位,经过不少于两年的专业实践,并通过专业考核者可向中估协申请执业登记。获准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成为执业土地估价师。

第二十五条  实践期的土地估价师应随时填报参与项目或其他相关科研、教学成果的清单,记好“实践日志”。

第二十六条  执业土地估价师和实践期的土地估价师应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年度继续教育学习培训、专题讲座和课题研究等活动,每年不少于20个学时。

第二十七条  执业土地估价师只能受聘于一家土地估价机构,并与其建立劳动人事关系。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土地估价机构从事土地估价工作;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土地估价业务。

第二十八条  认真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农用地估价规程》、《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估价技术规范》等规程和规范开展土地估价技术工作。

第二十九条  土地估价从业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认真执行本行为准则,自觉接受本协会的自律约束,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舆论监督。

第三十条  不得以虚假信息申报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不得涂改、伪造《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  参与土地估价的人员与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存在以下利害关系的,应当向所在土地估价机构申请回避:

(一)曾在委托单位任职,且离职未满两年的;

(二)持有委托单位股权、债券或与委托单位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委托单位的负责人、董事或委托事项的经办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土地估价独立性、公正性而必须回避的事项。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违规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对本市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从业人员的行业自律行使监管职能,督促机构和人员自觉遵守本行为准则。

第三十三条  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人员违反本准则,由本协会视情节给与相应的处罚,并记入该机构、人员的诚信档案。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准则规定的行为,本协会将给予以下单项处罚或多项并罚:

(一)约谈警示;

(二)书面警告;

(三)行业内通报批评;

(四)暂停资信评级资格;

(五)取消或建议取消资信等级;

(六)暂停或建议暂停机构注册;

(七)降低或建议降低机构注册等级;

(八)注销或建议注销机构注册。

对一些情节严重的的违规行为,本协会向有关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建议。情节特别严重,可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准则由上海市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准则经上海市土地估价师协会2014年6月26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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